Share:

欧美玩具类化学品安全法规最新更新

玩具类化学品安全性一直是玩具制造商关注的焦点,原因在于,玩具制造涉及各种原材料和化学品,可能含有危险的重金属、邻苯二甲酸盐、多环芳烃(PAH)、甲醛、亚硝胺等。世界各国均试图通过制定法规来管理这些化学品,以确保玩具是安全无毒的。

本文将详细解读欧美市场玩具类化学品的最新法规要求。

 

A. 玩具类安全指令附录C——甲醛

(EU) 2019/1929号法规限制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或其它可入口玩具中使用甲醛。(已于2021年5月21日生效)

化学物质

限值

玩具材料

检测方法

甲醛迁移量

1.5mg/L

聚合物

EN 71-10:2005 & EN 71-11:2005

甲醛释放量

0.1ml/m³

胶合板

EN 717-1:2004

甲醛

30mg/kg

纺织材料

EN ISO 14184-1:2011

30mg/kg

皮质材料

EN ISO 17226-1:2008

30mg/kg

纸张

EN 645:1993 & EN 1541:2001

10mg/kg

水性材料

EDQM方法

注:

1. A) 聚合物玩具材料仅针对三聚氰胺甲醛、尿素甲醛、聚缩醛树脂、酚醛树脂聚合物和橡胶进行检测。

2. B) 检测指画颜料、泡泡液、橡皮泥和雕塑黏土等水性材料。

3. C) 胶合板材料首先按EN 717-3进行筛查,如未检出甲醛,将发出合格证,如检出甲醛,则执行EN 717-1(箱室法)进行确认。

 

B.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玩具类协调安全标准清单

2021年11月16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委员会第(EU)2021/1992号执行决定,公布了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配套的最新协调标准完整清单。

新版标准EN 71-2:2020、EN 71-3:2019+A1:2021、EN 71-4:2020现被列为《玩具安全指令》协调标准,在该决策的附录I中。

指令2009/48/EC配套的最新玩具类协调标准清单

序号

新标准参考

替代标准(强制实施新标准的日期)

1

EN 71-2 : 2020 玩具类安全性-第2部分:阻燃性

EN 71-2 : 2011 + A1 : 2014 (2022年5月15日)

2

EN 71-3 : 2019 + A1 : 2021 玩具类安全性-第3部分:特定元素迁移量

EN 71-3 : 2019 (2022年5月15日)

3

EN 71-4 : 2020 玩具类安全性-第4部分:化学实验装置及相关活动

EN 71-4 : 2013 (2022年5月15日)

*BV目前提供的EN 71-2、71-3、71-4是最新协调标准

 

C.欧盟委员会修订了2009/48/EC中铝的限值

欧盟委员会修订了2009/48/EC中铝的限值。铝的限值已修改。(已于2021年5月20日生效)

干燥、易碎、粉状或柔性玩具材料(mg/kg)

液体或粘性玩具材料(mg/kg)

脱落的玩具材料(mg/kg)

铝(当前限值)

5.625

1,400

70,000

铝(修订后的限值)

2,250

560

28,130

D.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——致敏香料要求修订

  •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(EU)2020/2088和2020/2089号指令,修订了玩具类安全指令2009/48/EC附件2中关于禁止玩具类使用致敏香料并进行标记的规定。
  • 成员国应自2022年7月5日起实施该修订案。
  • 修订案汇总

       新增致敏香料清单(由55种增加至58种)

  • 新增3种致敏香料

致敏香料名称

CAS编号

Atranol(2,6-二羟基-4-甲基苯甲醛)

526-37-4

氯化苔黑醛(3-氯-2,6-二羟基-4-甲基苯甲醛)

5707-21-2

碳酸甲基庚酯

111-12-6

允许存在微量的上述香料,前提是这种存在是在良好生产规范下不可避免的且含量不超过100mg/kg。

需标记的新增致敏香料清单(从11种增加至71种)

  • 新增61种致敏香料
  • Citronellol新增2个CAS编号(1117-61-9、7540-51-4)
  • 碳酸甲基庚酯(111-12-6)变为禁用致敏香料,因而删除

如果在玩具或其成分中添加的香料浓度超过100 mg/kg,则应在玩具、贴纸、包装或随附说明上标明致敏香料的名称。

E. 欧盟按照玩具安全指令附录C限制苯胺使用

  •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6月发布了(EU) 2021/903,限制某些玩具材料中使用苯胺。
  • 该指令按照《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》附件2附录C在纺织、皮质玩具材料和指画颜料中引入了新的苯胺限值。
  • 生效日期:2022年12月5日
  •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可入口玩具中苯胺(CAS编号:62-53-3)的限值。

物质

限值

苯胺

还原裂解后纺织玩具材料和皮质玩具材料中的含量为30mg/kg

还原裂解后指画颜料中的含量为30mg/kg

指画颜料中游离苯胺含量为10mg/kg

注:

1)纺织和皮质原料中的苯胺可参照EN ISO 14362-1和EN ISO 17234-1采用偶氮染料检测。手指颜料可按照EN 71-7进行检测。

2)BV可提供苯胺检测。

 

美国、加拿大玩具类化学品最新法规

A. 加州州长批准了PFAS法:青少年产品

  • 从2023年7月1日起,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不得生产、销售、分销含有管制PFAS化学品的青少年产品。
  • PFAS化学品:如PFOS、PFOA及其相关盐类等常用类型,它们可以添加到纺织、皮质材料中起到防污/防水/防油作用。

“管制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”或“管制PFAS”是指下列任何一种:

1) 制造商特意添加到产品中、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,包括但不限于,特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特意添加的、有一定功能或技术效果的化学品的分解产物的PFAS。

2) 按总有机氟含量计,产品或产品组分中PFAS含量为100ppm或以上。

“青少年产品”是指专为12岁以下婴幼儿设计的产品,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或幼儿海绵枕头、摇篮、床头摇篮、垫高椅、换尿布垫等。

 

B. 美国马萨诸塞州限制阻燃剂在床上用品、家具、窗饰、地毯和儿童产品中的使用

本州法规包括的产品范围:

  • 涉及产品:床上用品 (床垫、床单、枕头、被子、毯子、睡袋或其他用于靠卧或睡觉的填充物品)。
  • 窗饰(窗帘、百叶帘、百叶窗)。
  • 地毯(布质地板护面,如:垫子)。
  • 家用软垫家具、座椅或其他软垫产品。
  • 针对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制造或销售的儿童产品。

本法规限制使用以下化学阻燃剂:

三(1,3-二氯-2-丙基)磷酸酯、三(2-氯乙基)磷酸酯(TCEP)、三氧化二锑、六溴环十二烷(HBCD)、邻苯二甲酸双(2-乙基己基)酯(TBPH)、2-乙基己基四溴苯酸酯(TBB)、氯化石蜡、三(1-氯-2-丙基)磷酸酯(TCPP)、五溴联苯醚、八溴联苯醚、四溴双酚A(TBBPA)。

本法规限制使用以下化学品:“制造商或零售商不得销售、提供或以销售为目的生产、分销含有1,000ppm以上的化学阻燃剂或化学类似物的产品,但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的库存除外。”

Share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