玩具类化学品安全性一直是玩具制造商关注的焦点,原因在于,玩具制造涉及各种原材料和化学品,可能含有危险的重金属、邻苯二甲酸盐、多环芳烃(PAH)、甲醛、亚硝胺等。世界各国均试图通过制定法规来管理这些化学品,以确保玩具是安全无毒的。
本文将详细解读欧美市场玩具类化学品的最新法规要求。
欧盟玩具类化学品最新法规
A. 玩具类安全指令附录C——甲醛
(EU) 2019/1929号法规限制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或其它可入口玩具中使用甲醛。(已于2021年5月21日生效)
化学物质 | 限值 | 玩具材料 | 检测方法 |
甲醛迁移量 | 1.5mg/L | 聚合物 | EN 71-10:2005 & EN 71-11:2005 |
甲醛释放量 | 0.1ml/m³ | 胶合板 | EN 717-1:2004 |
甲醛 | 30mg/kg | 纺织材料 | EN ISO 14184-1:2011 |
30mg/kg | 皮质材料 | EN ISO 17226-1:2008 | |
30mg/kg | 纸张 | EN 645:1993 & EN 1541:2001 | |
10mg/kg | 水性材料 | EDQM方法 |
注:
1. A) 聚合物玩具材料仅针对三聚氰胺甲醛、尿素甲醛、聚缩醛树脂、酚醛树脂聚合物和橡胶进行检测。
2. B) 检测指画颜料、泡泡液、橡皮泥和雕塑黏土等水性材料。
3. C) 胶合板材料首先按EN 717-3进行筛查,如未检出甲醛,将发出合格证,如检出甲醛,则执行EN 717-1(箱室法)进行确认。
B.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玩具类协调安全标准清单
2021年11月16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委员会第(EU)2021/1992号执行决定,公布了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配套的最新协调标准完整清单。
新版标准EN 71-2:2020、EN 71-3:2019+A1:2021、EN 71-4:2020现被列为《玩具安全指令》协调标准,在该决策的附录I中。
指令2009/48/EC配套的最新玩具类协调标准清单
序号 | 新标准参考 | 替代标准(强制实施新标准的日期) |
1 | EN 71-2 : 2020 玩具类安全性-第2部分:阻燃性 | EN 71-2 : 2011 + A1 : 2014 (2022年5月15日) |
2 | EN 71-3 : 2019 + A1 : 2021 玩具类安全性-第3部分:特定元素迁移量 | EN 71-3 : 2019 (2022年5月15日) |
3 | EN 71-4 : 2020 玩具类安全性-第4部分:化学实验装置及相关活动 | EN 71-4 : 2013 (2022年5月15日) |
*BV目前提供的EN 71-2、71-3、71-4是最新协调标准
C.欧盟委员会修订了2009/48/EC中铝的限值
欧盟委员会修订了2009/48/EC中铝的限值。铝的限值已修改。(已于2021年5月20日生效)
干燥、易碎、粉状或柔性玩具材料(mg/kg) | 液体或粘性玩具材料(mg/kg) | 脱落的玩具材料(mg/kg) | |
铝(当前限值) | 5.625 | 1,400 | 70,000 |
铝(修订后的限值) | 2,250 | 560 | 28,130 |
D.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——致敏香料要求修订
-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(EU)2020/2088和2020/2089号指令,修订了玩具类安全指令2009/48/EC附件2中关于禁止玩具类使用致敏香料并进行标记的规定。
- 成员国应自2022年7月5日起实施该修订案。
- 修订案汇总
新增致敏香料清单(由55种增加至58种)
- 新增3种致敏香料
致敏香料名称 | CAS编号 |
Atranol(2,6-二羟基-4-甲基苯甲醛) | 526-37-4 |
氯化苔黑醛(3-氯-2,6-二羟基-4-甲基苯甲醛) | 5707-21-2 |
碳酸甲基庚酯 | 111-12-6 |
允许存在微量的上述香料,前提是这种存在是在良好生产规范下不可避免的且含量不超过100mg/kg。
需标记的新增致敏香料清单(从11种增加至71种)
- 新增61种致敏香料
- Citronellol新增2个CAS编号(1117-61-9、7540-51-4)
- 碳酸甲基庚酯(111-12-6)变为禁用致敏香料,因而删除
如果在玩具或其成分中添加的香料浓度超过100 mg/kg,则应在玩具、贴纸、包装或随附说明上标明致敏香料的名称。
E. 欧盟按照玩具安全指令附录C限制苯胺使用
-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6月发布了(EU) 2021/903,限制某些玩具材料中使用苯胺。
- 该指令按照《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》附件2附录C在纺织、皮质玩具材料和指画颜料中引入了新的苯胺限值。
- 生效日期:2022年12月5日
-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可入口玩具中苯胺(CAS编号:62-53-3)的限值。
物质 | 限值 |
苯胺 | 还原裂解后纺织玩具材料和皮质玩具材料中的含量为30mg/kg |
还原裂解后指画颜料中的含量为30mg/kg | |
指画颜料中游离苯胺含量为10mg/kg |
注:
1)纺织和皮质原料中的苯胺可参照EN ISO 14362-1和EN ISO 17234-1采用偶氮染料检测。手指颜料可按照EN 71-7进行检测。
2)BV可提供苯胺检测。
美国、加拿大玩具类化学品最新法规
A. 加州州长批准了PFAS法:青少年产品
- 从2023年7月1日起,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不得生产、销售、分销含有管制PFAS化学品的青少年产品。
- PFAS化学品:如PFOS、PFOA及其相关盐类等常用类型,它们可以添加到纺织、皮质材料中起到防污/防水/防油作用。
“管制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”或“管制PFAS”是指下列任何一种:
1) 制造商特意添加到产品中、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,包括但不限于,特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特意添加的、有一定功能或技术效果的化学品的分解产物的PFAS。
2) 按总有机氟含量计,产品或产品组分中PFAS含量为100ppm或以上。
“青少年产品”是指专为12岁以下婴幼儿设计的产品,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或幼儿海绵枕头、摇篮、床头摇篮、垫高椅、换尿布垫等。
B. 美国马萨诸塞州限制阻燃剂在床上用品、家具、窗饰、地毯和儿童产品中的使用
本州法规包括的产品范围:
- 涉及产品:床上用品 (床垫、床单、枕头、被子、毯子、睡袋或其他用于靠卧或睡觉的填充物品)。
- 窗饰(窗帘、百叶帘、百叶窗)。
- 地毯(布质地板护面,如:垫子)。
- 家用软垫家具、座椅或其他软垫产品。
- 针对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制造或销售的儿童产品。
本法规限制使用以下化学阻燃剂:
三(1,3-二氯-2-丙基)磷酸酯、三(2-氯乙基)磷酸酯(TCEP)、三氧化二锑、六溴环十二烷(HBCD)、邻苯二甲酸双(2-乙基己基)酯(TBPH)、2-乙基己基四溴苯酸酯(TBB)、氯化石蜡、三(1-氯-2-丙基)磷酸酯(TCPP)、五溴联苯醚、八溴联苯醚、四溴双酚A(TBBPA)。
本法规限制使用以下化学品:“制造商或零售商不得销售、提供或以销售为目的生产、分销含有1,000ppm以上的化学阻燃剂或化学类似物的产品,但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的库存除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