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MDR/IVDR新规在即,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如何化挑战为商机?
2025年12月16日,欧盟委员会对《医疗器械条例》(MDR)与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条例》(IVDR)发布修订。对于此次修订,欧盟委员会表示旨在化解原有结构性缺陷、减轻行政负担及认证瓶颈,在严守患者安全底线的前提下,全面提升监管效能。需要注意的是,该修订案目前仍处于立法提案阶段,尚需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,具体生效时间将取决于立法审议进展。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欧盟官方动态,提前做好合规准备。 修订要点:监管逻辑全面升级 本次修订遵循“前宽后严”的监管思路,多维度优化规则,提升监管精准性与灵活性: 1、证书监管模式动态化 取消CE证书“5年一换”及强制再认证规定,转为依据产品风险等级的动态监管; 证书效力与企业提交的上市后安全及性能数据直接挂钩; 若公告机构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通过上市后监督、警戒系统等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法规要求,证书或被暂停或吊销; 这意味着医疗器械的合规体系,正从“一次性认证”转向“全周期持续管理”。 下文将结合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对欧出口的实际情况,解析修订要点及产生影响,助中小企业精准把控合规要求,平稳布局欧盟市场。 2、临床证据来源多元化 针对孤儿器械(即罕见病专用医疗器械)、传统器械等特定品类,允许将台架测试(性能测试)、计算机模拟等非临床数据作为佐证; 放宽产品等同性论证中技术文档的获取门槛; 以上灵活调整方式,为难以开展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器械品类提供了更灵活的验证路径。 3、中小企业合规负担减轻 删除微型和小型企业外部合规负责人“永久且持续可用”的刚性要求; 简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,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灵活配置合规资源; 此番政策调整,能有效降低中小医疗器械企业的合规人力与运营成本。 4、数字医疗器械出海门槛降低 调整医疗器械条例附录VIII中的规则11,将更多风险可控的辅助诊断、健康管理类软件归入I类器械; 划入I类器械的产品可通过自我宣称路径(即企业自行评估并签署符合性声明)上市,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审核; 此次规则优化,显著缩短产品迭代周期,直接利好中国数字医疗企业出海。 5、配套监管要求优化 新增严重供应中断提前通报义务,要求企业提前预判风险并及时告知主管当局和分销商; 扩大电子说明书(eIFU)适用范围,降低企业印刷与物流成本; 符合MDR/IVDR要求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,将自动满足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对高风险AI系统的主要要求,避免繁琐的双重合规要求。 …